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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拖曳作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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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日15:1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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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州12月3日讯 记者伊可迹、通讯员钟洁报道: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行为,广东省物价局对1998年和1995年规定的拖吊和保管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和收费作了相应的修订和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天,省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了有关情况。
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实行政府定价),拖曳费标准由省规定最高限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实行政府定价,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标准。
新出台的拖吊费降低了原收费标准,特别是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吊费降幅较大。如原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10公里以下拖车费为1000元/辆,新标准调低到540元/辆; 原吊车费为1600元/辆,新标准调低到1440元/辆。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也将原分车型不分里程的一个标准,改为按不同车型不同里程的6个收费档次制定最高限价。(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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