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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 8种对象不属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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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8日09:14 长沙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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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或因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即将获得政府的救助。昨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宣布新建立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副市长张湘涛全面部署实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据悉,今年年底,7万余名农村特困人口每人每月将能领到10元左右的救助金。
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按“不救不活”确定救助对象,重点是救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及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本市按照农业人口的1.5%-2%的比例进行救助。据此测算,全市需要救助的农村特困人口有7万多人。按照部署,浏阳市、宁乡县按农业人口的2%,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按农业人口1.5%的比例确定救助对象,这5区(县、市)目前已有67448人列入救助范围,每人每月发放10元救助金。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等4区农村特困户的救助比例和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自定,救助金由区财政支付。今年年底,首批救助金将发放到位。
根据《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有8种对象不属于救助范围: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法律确定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拥有中高档家用电器的;居室较好且有生活来源的;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有自救能力但好逸恶劳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与拟享受特困救助明显不相符的。
农村特困户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再由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委会公布的程序进行。特困户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及户主身份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救助金。(稿源:长沙晚报)(作者:黄清安)(编辑: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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