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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狗溜号咬伤一孩子 沙坑积水淹死俩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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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04:32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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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狗溜号咬伤一孩子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为了不让生病的小狗受委屈,狗主人王某违反医院规定,输液时没将其拴在钢管上,结果小狗将一名小孩咬伤。昨天,在司法人员的劝解下,王某赔偿了被咬伤小孩的医疗费用。
前几日,王某在爱犬受了风寒发起高烧后,送到附近的动物医院就诊。医生要求王某将狗拴在床腿的钢管上以便输液,王某却不愿爱犬受委屈,说:“这狗我抱着,你们扎针吧。”然而输液时,这只狗竟趁主人不注意,偷跑出了医院。等王某追出去时,他的爱犬已将孙某儿子的小腿咬得鲜血淋淋。
孙某要求王某赔偿的损失,王某认为狗是在医院就诊时跑出来的,应由动物医院来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则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孙某来到王佐镇司法所寻求法律解答。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孙某,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司法人员的解释后,王某当场向孙某支付了赔偿金。
沙坑积水淹死俩幼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在沙坑的积水中洗澡,两个不满10岁的孩子溺水死亡。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判沙坑的所有者马某分别赔偿两个孩子的家长3.9万元。
今年6月29日,顺义区木林镇马坊村两个不满10岁的儿童,放学后到村边的沙坑里洗澡,因沙坑的积水有2米深,两个小孩不幸溺水死亡。后两个孩子的父母将沙坑的经营管理者马某告到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13万多元。
是孩子不该到沙坑里去,还是沙坑经营者管理不善?对此,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有监护及安全教育的义务,出现这样的事故,父母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是沙坑的经营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期间或停业期间,应该保证安全生产及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及防护设施的义务,也应派人看管,但马某没有这样做。因此,马某也应对其过错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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