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海鹰】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报曾经报道过的“被告人侯翠华、吴昊然等贩卖、持有毒品,非法制造、持有、买卖枪支案”做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翠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昊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刘景扬、侯双林、于洋、刘凤存、刘冬生、徐志宏被分别判处了2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1月中旬,被告人吴昊然、刘凤存先后窜至安徽省临泉镇迎仙镇,以每克24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侯翠华处分别购得海洛因90克和20克。返津后,刘凤存将所购20克海洛因藏匿于家中。吴昊然将所购90克海洛因,除部分用于本人和他人吸食外,剩余部分于去年11月28日下午3:00左右,在本市河北区金狮花园附近向被告人徐志宏贩卖。在贩卖过程中,警方将其当场抓获,并收缴海洛因31.86克。 此外,被告人刘景扬从去年6月开始,先后从河北省唐山市购得发令枪5支。刘景扬将其中的4支让被告人侯双林改制后,卖给了被告人徐志宏3支。徐志宏又将所购手枪高价卖给了被告人于洋1支,并送给他人一支。另外,去年11月,被告人刘冬生与他人在四川旅游时获得仿六四式手枪1支并藏匿。 去年11月,警方先后将侯翠华、徐志宏、吴昊然、刘景扬、于洋、刘冬生、刘凤存、侯双林等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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