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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位人大代表为“杀夫女”求情 引发社会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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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0日04: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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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28日报道,肖某女自从1992年结婚以来,丈夫经常打骂她,以致后来发展到用一些铁家伙、酒瓶、螺丝刀等工具来虐待该女。今年8月15日的晚上。该女终于失去理智,趁着丈夫烂醉之际,用摩托车的减震器砸死丈夫。当晚,该女去当地的公安局自首。案发后,该女的80多个邻居、22名离退休干部以及妇联,还有16位人大代表纷纷向司法机关呼吁,请求予以该女宽大处理。最后,据说当地法院根据案情以及适用法律,依法判处该女有期徒刑6年。
多此一举的“纷纷求情”
武汉 陈旺
肖某的遭遇确实让人非常同情,但是案发后,肖某的80多位邻居、16位人大代表、22名离退休老干部以及孤山镇妇联都纷纷向司法机关呼吁,请求予以从宽处理的行为,却让笔者难以理解,难以接受。
我不知道人们要求司法机关“请求予以从宽处理”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是要求不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是减轻处罚?无论如何,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她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责任。如果不追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行为的责任,那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对社会公理的不负责,对法治原则的破坏。倘若是要求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根本就没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遵循的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即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本案中,肖某的犯罪情节并不恶劣,其本身也是愤激杀人,人身危险性并不大,而且存在自首情节,适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条款理所当然。
“受虐女被逼杀夫”肯定会依法得到法官的关照和恩典,但是法官不可能完全放弃自己的使命和职责,不可能不追究一个故意杀人犯的刑事责任。所以说,邻居们、人大代表们,还有老干部们的“纷纷求情”是多此一举,毫无必要。
为被逼杀夫的“受虐女”求情,自然比为个人私利而不合理地向法官求情要“理直”很多,这也是人们,包括人大代表以及老干部“气壮”的原因。但是,我以为这种求情也是很有害处的,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破坏,是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不当干涉。社会舆论的压力已经很是可怕,再考虑到人大代表以及老干部们的职务因素和个人影响,法官恐怕很难不屈从。而且“公理”为绝大多数人接受认同的毕竟是少数,更多情况下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公说公理,婆说婆理”。自以为“公理在握”,便理直气壮地要求“破例”,要求“灵活掌握”,要求“法外开恩”,都是很不让人放心的,也是很难让其他人信服的。可以这样说,人大代表和老干部们的“说情”行为与他们的社会身份很不相符,它违背了司法程序正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是一种“社会道义情怀”的不当宣泄。
“事后作为”不如事先帮助
南京南城
整个案情一目了然,她是故意杀人。报纸说当地法院根据案情以及适用法律,依法判处该女有期徒刑6年。至于依的是《刑法》的几条几款,那是法官的事情。我知道法律条款上有规定什么罪可以酌情处理。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可以判处6至8年的罪,这就存在个弹性区域。这个区域有的时候是可以使这样的弱者减刑。不过,那些邻居、退休干部、妇联组织,以及作为我们的权力机关的人大代表的“呼吁”在法官量刑时候究竟起到了多少作用?也就是,法官如果按照正常用刑条款,是不是不止6年。如果是的,那就是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情”在某种程度上战胜了“理”。
但我并不认为我们就应该提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做文章”。我感到很奇怪的是为什么在该女杀了人之后怎么出来了这么多人“呼吁”。我们知道家庭暴力严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施暴者。那么在10年的时间里,就算该女不知道有“家庭暴力”罪一说,难道该女一直是关在家里被丈夫施暴?她的邻居难道一点不知道她在受到虐待,还是很冠冕堂皇地认为“吵嘴、打架是小夫妻常有的事,不值得奇怪!我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该女在10年里有没有去妇联反映情况,如果反映了,组织上怎么关心她的?人民选出的代表也是在案发后才知道这个悲剧吗?
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去感谢这些给该女求情的“好心人”,我甚至想质问这些好心人:如果你们早就知道该女受到非人的对待,你们为什么不采取措施使这段罪恶的婚姻早点结束?即使像人大代表他们这样的“事后作为”可能有助于本来是受害人的该女减点罪行,我还是想告诉,你们其实也失职了。与其通过人大代表的“呼吁”来保护弱者,不如使她们掌握法律,有时还得主动去给弱者提供保护。因为我认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有效的时刻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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