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3年还未结的交通事故,今起有望有个说法”。受害人张先生对媒体表示,“没想到(海淀法院)这么快就立案了,而且告的是执法部门,看来肖扬同志真的为百姓办事”。
这是一起责任十分明确的“追尾”交通事故,但北京西三环交通队的个别交警,竟将这起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演变成了诉讼。“一拖就是3年,但起诉书中,我没提出任何经济要求,只要求西三环交通队提供‘交通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2000年8月31日下午,在北京西三环苏州桥上,发生了一起汽车追尾事故,肇事车辆为切诺基、牌照为“冀F·59194”、司机脸上有血并口吐酒气,该事故经交通巡警转交给海淀区西三环交通队进行处理。受害车辆上乘有4人——70岁的老人、2岁的幼童和张先生夫妻。经人民医院检查,他们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西三环交通队的交警在处理此事时,交警冒名签字又没有相互沟通好,以致在对肇事者进行处罚时,损害赔偿调解还没成功,造成肇事者将车取走后,几乎不再露面的尴尬局面,即使是西三环交通队向肇事者发了传票,要求他们来京接收调解处理。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应当在损害赔偿调解前进行”。
对这件事,张先生讲,“但没想到与交通队协调了近3年,至今未果”。张先生曾数次给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访处发函、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访处和海淀支队,反映此事,接待人员都同意“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并将情况通知有关人员,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至今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有一次,张先生到海淀支队,恰巧碰上西三环交通队的队长,双方论起理来,没想到这个队长竟说出:“我不懂法”。
由于见不到肇事方,受害人担心医疗费用没人承担,而中止了医疗,“最可怜的就是老人,他带着伤,离开了北京”。张先生说,西三环交通队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已经背离了“三个代表”的精神,已经给受害人带来的许多不便。为了请西三环交通队立即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等法律文书,“不得已,我才提起这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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