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立法禁食野生动物 重罚1000元并奖励举报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18日19:35 中国新闻网 |
|
|
中新网6月18日电 昨天,《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草案)》首次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前端环节以及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包括运输、售购)作出了详细、严格规定,为避免重复立法,突出特区立法的探索性,《草案》重点围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以及与食用紧密相关的餐饮加工、诱导食用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食用者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野味等相关文字、图案或者禁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制作招牌、菜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在广东省立法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禁止食用和加工的范围扩大至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考虑到个别野生动物物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已经成熟,能够大量饲养,并且已经被广泛食用,为保护从事上述物种饲养经营的产业并适当兼顾长期形成的饮食文化,《草案》在严格设定认定和检疫条件的前提下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了除外性规定。
《草案》确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查证属实的,按处罚金额的20%给予奖励。(来源:深圳商报作者:记者张为真崔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