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的思考,人们说得最多的是"人,应当怎样活着";关于人的权利,提得最多的是"人,怎样活得更好";而对于英国妇女黛安娜来说,生命留给她的最后一个问题,却是"我是否有权力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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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图:黛安娜与她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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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安娜·普雷蒂今年43岁,一年前,她不幸身患运动神经症而全身瘫痪,甚至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呼吸。医生宣布:她康复的概率不足百分之一。
不堪忍受病患痛苦,也不愿意延长没有尊严的生命,黛安娜要求安乐死。然而英国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联邦上议院一致拒绝了她的要求。经过了一年的时间,才最终被欧洲人权法庭裁定为合法。
当法官宣判"黛安娜·普雷蒂女士理应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力"的时候,坐在特制轮椅上的黛安娜泪流满面。她的律师哈佛斯由衷的说:黛安娜现在要做的就是,决定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安心地闭上眼睛。
黛安娜终于可以为自己的生命划上句号,而对更多的人来说,她划上的是一个省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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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庭的裁定在英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类民间团体纷纷提出反对意见,焦点只有一个:不能让安乐死合法化。
生死都是个人的选择,为什么法律对于安乐死却如此讳莫如深?为什么一个人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死去,竟需要付出如此艰难的努力?
事实上,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人,都不否认死亡是属于个人的权力。更何况,"人要死谁也拦不住",法律永远无法追究死者的责任。
问题在于,安乐死并不仅仅是自杀,而是协助自杀,并不仅仅是求死者个人的行为,还涉及到赞成安乐死的家属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生存,还是死亡,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正如拒绝黛安娜请求的英国政府代表所言:"政府必须公平处理作为整体的公共利益和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力。"
黛安娜的丈夫很可能会听到有人在身后这样评论:黛安娜之死,不是自杀,而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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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同情病患者的痛苦,众多国家民意调查表明,大部分民众对安乐死抱赞成的态度。
然而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只有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那就是荷兰。
人们担心:如果安乐死的立法不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并可能给病患者造成心理压力,放弃积极治疗,选择安乐死。
为避免安乐死被滥用,荷兰法案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
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的坚定不移的决定;
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病人除安乐死外已无其它选择;
最后,为慎重起见,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地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法学博士胡云腾指出:荷兰的做法在我国不合时宜。一方面是我们的医疗手段和医护人员的水平没到这一步,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包括法律在内的制约、相应保障都不适宜。
简言之:为安乐死立法,是一把双刃剑。比起迎头而上,人们更愿意选择回避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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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更多安乐死的案例,笔者发现,安乐死不仅仅是伦理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2001年,西安9位尿毒症患者联名投书媒体,要求为他们施行安乐死。促使他们作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却是经济问题。
在患上尿毒症之前,这几位患者的经济条件都还不错,有的甚至可以说相当不错,而病后,他们几乎全部落到了入不敷出,举债度日的境地,更让他们于心难忍的是,他们无一例外地拖累了家人。
他们的选择令人感动,然而仅仅为了不拖累家人而选择死去,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他们的家人,是否能得到真正的安乐?生命是否应该这样轻易的放弃?
英美等国都设有宁养组织,为一些被视为病入膏肓的人提供宁养服务,其目的在于给病人更周到,更温暖的照顾。他们指出,很多病人选择安乐死,有心理上的原因,病人认为自己是家人的负担,或觉得自己被子女遗弃,如能加以开导,绝大部分有求死念头的病人都会回心转意,不再认为接受安乐死才是消除痛苦的最佳办法。
毕竟,安乐之死永远比不上安乐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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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本台湾出版介绍宁养服务的小册子中,我们看见了这样的话:
"诚然,生命的来去,与日出日落,花开花谢如出一辙,皆是自然,但在自然的生命历程中,如何让它充满意义,多彩多姿,却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即使是即将结束的生命,也可以散发出最后的光辉。在最后仅有的时光中,如何让自己的生命发光发热,如林间夏蝉的绝唱,才是值得你我深思的生命真谛。"
我们为黛安娜感动,她选择了死亡,然而她赢得的是生命的尊严和权力;
我们同样为保尔,张海迪,桑兰感动,他们顽强地从死亡手里夺取生活的意义,尊严,和光彩。
生和死是生命的两面,都可以轻如鸿毛,也都可以重如泰山。
泰戈尔曾经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才能正确地把握。我们希望有一天,人们终于有权力把握自己的生死,我们更希望,这种权力带给人们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亡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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