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的王宏(化名)为寻找刺激,竟然荒唐地加入“交换情人俱乐部”。沈阳警方捣毁该“俱乐部”的消息传出后,反对、支持、抨击、同情各种声音纷至沓来。(据9月3日《江南时报》报道)
在大多数国人看来,“换妻”是一种无耻、堕落的性乱行为。今天,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性、欲望以及由此衍生的享乐主义,已经深深濡染、浸淫和改造着许多公众的心灵。应当看到,部分有钱有权的利益群体他们睥睨发乎情止乎礼的古训,要放浪形骸寻求“在场”的享乐。应当说,近些年来,这种淫亵之气在官场、商界并未得到有效整治。反映出种种道德失范、理想主义式微等病相,令人忧虑。 其实,我们面临的远不只是这些文化阻障的问题,法律的尴尬和无力也日益显露出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有“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规定,但由于罪名认定具有严格的程序,而性淫乱问题又很难界定。有不少人认为,在自愿的情况下,“换妻”应该说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权力机关就不应该涉及私生活的领域。然而,这一现象实际上是在向我们挑战和提问:我们的家庭秩序、社会秩序究竟应该怎么样?以强制性的公权力对“换妻”等“怪现象”进行打压,合情合理吗? 尽管尺度把握很难,但有关部门应迫切研究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因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对极度个案的“换妻”现象处理不利,会加速负面道德文化蔓延的进程。 (作者 薛克智)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