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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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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9日02:44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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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8万 终审分文不赔本报记者 李桂茹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因强奸引发的贞操权索赔案,12月6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姚某要求罪犯刘某给予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
1998年8月15日下午,持澳大利亚护照的被告刘某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与原告姚某相识,当天下午5时多,刘提出请姚某吃饭,将姚带至深圳市某花园自己的住所,将其骗进卧室,并反锁房门,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姚实施奸淫,并将其禁锢在他的住所4个小时之久。直至次日凌晨趁刘去卫生间之机,姚打110报警获救。次日经罗湖区公安分局黄贝岭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鉴定书认定原告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处损伤,且原告处女膜破裂。2000年8月28日,经广东高院终审裁定,认定刘某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刑事案审结之后,沉浸在痛苦之中的姚某想到了向刘某索赔。2000年11月,姚某的代理律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45万元。2001年1月11日,罗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无视国法,违背妇女的意志,多次对原告实施强奸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并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持续时间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人民币8万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长达两年的诉讼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做出裁定:撤消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本案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2970元,由原告负担。
被害人代理律师说,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为之奋斗至今已达3年多,历经了6个审判程序,却最终被驳回起诉。贞操权是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从《宪法》到《民法通则》都明文规定的。强奸是一种严重的摧残妇女心理和生理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样的判决结果让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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