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仁儒报道:昨日,广水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据了解,2002年12月3日12时许,周到广水市永阳大道新建路口公共厕所“方便”后,因拒绝交费与公厕收费员发生争执,周顺手拿起地上的小木凳砸向收费员吴某的头部。吴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周某亲属已经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不满18岁,应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