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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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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3日05:04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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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兴庭
10月16日下午,香港西区法院判定,因让他人顶替车祸司机之名,歌手谢霆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但不用监禁。这一结果,不讨论其公正与否,但笔者以为,其对于我们的法制建设最重要的启示就是重提“社会服务令”。按照香港的法律,对于犯轻罪者,可以在确认其罪名成立的基础上,按照犯罪人的个人表现,选择处监禁或者判罚一定时段的社会服务。就后者来看,它能在不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起到惩戒并教育犯罪人的作用,定会广受好评。
笔者由此联想到,去年,河北省某地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某少年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改为责令其向社会提供服务。这一措施在公众和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但由于后来的大讨论中提到该判决没有任何依据且涉嫌越权而被否定。但是,从当时的社会反应和公众的肯定性评价中,能发现中国社会对社会服务令的需求。
何为“社会服务令”?据有关法学专家介绍,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我国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正式通过,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其对社会的损害。
年轻人正处在成长阶段,偶尔失足,便站在了人生的十字路口,判刑入狱虽然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副作用也不少,它容易使失足青年滋生反社会情绪。社会上许多“二进宫”甚至“三进宫”的年轻人,大多是初次犯小罪被判刑,刑满后不久又犯更大的罪。如果青少年进监狱,就更易受到成年罪犯的不良影响。
此外,从刑罚学的角度分析,对于那些轻罪的人来说,与其判处短时间的监禁,不如给他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通过服务社会得到改造。从世界范围内刑罚日趋缓和的形势看,在传统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基础上,增加不限制自由的处罚,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选择。谢霆锋案件,让国人近距离了解了一回社会服务令。相信随着法制完善,这种处罚措施终究会成为中国大陆刑罚体系的内容。“社会服务令”让法律更有人情味,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法》规定6种情形不起诉,其中一项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检察机关不起诉而以“社会服务令”的形式让他们到社区进行无薪劳动,既可起到惩戒作用,又给了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因此,我希望通过谢霆锋案件,引起人大、司法界人士对这个新生事物更多关注,从而使“社会服务令”提上我们法制建设的日程,使之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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