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市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医疗抚恤的具体实施办法,以鼓励更多的市民见义勇为。
据了解,我市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保护经历了逐步补充完善的过程。1992年市政府发布了《奖励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暂行办法》,1993年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1998年,省、市人大通过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9年成立见义勇为工作专班,通过财政拨款,市民捐资,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表彰先进个人和英雄群体。
此次出台的《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对《条例》进行细节上的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及确认方法作出了细致规定;明确了奖励的金额;对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应享有的待遇作出具体规定,标明了医疗抚恤金额,还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如何申报、确认、奖励见义勇为?
武汉市《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解读。
1、如何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举荐,或由行为人自行申报。公安机关承办的刑案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中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承办单位举荐;如见义勇为行为没人申报,也没被举荐,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可根据调查结果直接予以确认。
2、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受理单位在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7日内将结论答复举荐人或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结论应在15日内作出。经调查、复查确认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后,再按照评比条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3、哪些人(或群体)可以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
凡在同侵害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中挺身而出、英勇顽强、发挥了重大作用、成效显著的,可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凡发挥了关键作用,成效特别显著的,可申报市见义勇为英雄(群体)。
4、怎样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凡被授予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群体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或奖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2000元至5000元;凡被授予市见义勇为英雄和英雄群体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或奖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5000元至8000元。贡献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奖金数额。
5、谁来承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
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收据确定医疗费,该费用与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并由加害人承担;或经协调,由受益方提供适当补助。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能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负责办理。费用缺口在2000元以内的,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垫付;2000元至1万元的,由市、区两级见义勇为部门各垫付一半;超过1万元的,报请市、区政府解决。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社会捐赠款,应计入医疗补助费。
6、如何评定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等级?
有工作单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评定和发证;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地来汉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与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7、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有工作单位的,享有因公死亡的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局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抚恤待遇。同时,市、区两级见义勇为部门对半承担,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万—2万元。符合追认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会同区民政部门负责申报;外地来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追认烈士的工作,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与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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