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康海峰通讯员曾惠芬杨慧)前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成功审结了“2000·2·20航丰”轮救助案。5家救助公司与被救助人“航丰”轮的船东--福建省华江海运有限公司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航丰”轮船支付救助人报酬54.4万元。
2000年2月20日零点15分,“航丰”轮在深圳大鹏湾口外约11海里的海域与“FRONTCOMMANDER”轮发生碰撞,船舱大量进水、主机失控、船体严重倾斜,船舶随时有沉没的危险。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指示盐田港拖轮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派船实施救助。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救助工作,施救方成功地将严重受损的“航丰”轮、17名船员和船上的27个货柜及一艘救生艇救起并运回深圳盐田港。
2001年11月26日,各救助方与“航丰”轮就救助费用事宜达成《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给救助方人民币68万元。但该协议签订后,被救助方仅向救助方支付人民币15万元,余款53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于是,5家救助方于2002年7月2日向深圳法庭联合提起诉讼。经调解,“航丰”轮船同意支付救助人救助报酬5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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