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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长解析新文物保护法新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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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日03:1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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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娉舒
10月31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通报了《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
此前的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公布实施,到今年正好20周年。1991年,该法的第30条、第31条做过修正。新法条款由原来的33条扩展到80条。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都有哪些变化?单霁翔说,“最明显的修订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文物保护方针,首次以法律形式写进总则。”
铺大了文物保护面
新法明确规定,政府必须确保文物安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搞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各类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新法增加了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这一条相当于铺大了文物保护的面。因为目前全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已接近40万处,而县级、省级、国家级的重点保护单位统共加起来还不足7万处,绝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还未被重视。”单霁翔说。
文物修缮不是谁想修就修
新法还增加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对由谁来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新法提高了准入门槛,明确规定,“必须是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
规范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
对国有馆藏文物,新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移交手续。
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新法对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也作了规范———例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已建立文物档案的前提下,经过各级主管文物部门批准,可依法调拨、交换、出借馆藏文物。
民间收藏文物的几大合法途径
针对近年来的民间收藏文物热潮,新法规定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文物的几种有效途径。
这些途径是:通过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等。
文物拍卖不予开放
无序的文物拍卖,对地下文物、馆藏文物保护会产生负面影响。新法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合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所拍卖的文物,应当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新法强调:“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此外,对文物的进出境管理制度,新法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文物进出境的核查制度和程序。
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权更大了
单霁翔局长透露,多年来,相关人士一直呼吁文物保护法要将“强化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权力”列为修订重点。这在新法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被大大强化,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也作了完善:与现行刑法相衔接;补充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额可达50万元或是其非法经营额的5倍!”单霁翔说。
此外,如果发现文物部门和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违法乱纪行为,新法的规定是“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保留对帝王陵暂不发掘的原则
旧法中一些原则性东西被保留。例如,1982版《文物保护法》确立的“以配合国家基本建设为主做好抢救性发掘、暂不主张对帝王陵进行发掘”考古工作原则,新法未做变动。
对此,单霁翔解释说:“主要是考虑到保护难度。我国曾在上世纪50年代对十三陵的定陵进行过主动发掘。但实践证明,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对很多出土文物的保护目前还存在很多难题。”
新法仍有空白点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文物大国而言,新法依然存在空白点。例如,对如何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对一些地方旧货市场上出现的文物非法交易现象等,新法或未涉及,或缺乏具体可行、操作性强的规定。
对此,国家文物局负责人坦陈: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存在着不断完善的必然。他同时透露,事实上国家对西部文物保护,一直相当重视。比如,国家确定的六大文物修缮工程,有三项放在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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