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 履行有关承诺修正保险法
2002年6月26日07:52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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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我国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进行修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日前受国务院委托,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马永伟说,保险法施行7年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因此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承诺,非寿险20%的法定再保险分保比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年降低5%,4年内取消。据此,并考虑到寿险业务也应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为适应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草案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兼营、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数量的限制等方面作了修改。草案还对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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