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市民犯罪必须摘帽
2002年8月30日15:2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南方都市报 荣誉市民犯罪必须摘帽
市侨办提出修改称号授予办法,增加撤销称号条款
本报讯 (记者王洪伟 实习生林晓丽)《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和《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分别于1993年2月和1996年6月公布至现在,已向298位人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他们对广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办法》和《细则》中的规定现在看来也存在不少漏洞。
按照《办法》和《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积极为广州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经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在本市辖区内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热心为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者;等等。
但在授予称号之后,出现个别荣誉市民违法犯罪行为,有损荣誉市民称号。而现行的《办法》和《细则》在授予荣誉市民的条件上只讲投资、捐赠等贡献,却不提遵纪守法,没有明确对违法犯罪的荣誉市民如何处理,比较片面。而且条文中只有授予荣誉市民的办法,没有撤销荣誉市民的办法。
为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尊严和社会公信力,市侨办去年底已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撤销通过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在地方性法规未出台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已被法院定罪判刑的,荣誉市民工作部门(市侨办和市外办)可根据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市政府将审核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