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竟运进戒毒所 珠海一民警参与运毒自断前程
2002年6月29日11:23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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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殿晶 通讯员任慧娟 向莉)戒毒所里几名“瘾君子”内外勾结,干起了购买运输毒品的勾当,还将戒毒所民警拉下水。这是记者昨日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洲区人民法院举行的集中宣判会上获悉的。
戒毒所里不思过 委托情人买毒品
在本次宣判的运输毒品串案中,被告人张某(男,32岁,珠海人)是个核心人物。1996年4月,张某曾因犯抢夺罪被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6月22日被释放,2001年10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送入珠海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戒毒所本应是可靠的戒毒场所,然而被告人李某(女,32岁,珠海人)却在2001年10月10日至2001年11月17日前往戒毒所探视情人张某期间,应情人要求,与被告人罗某一起先后前往拱北等地找贩毒人员黎仔等购买海洛因,然后通过戒毒所民警、花匠、花厂司机等人转送给戒毒所内的张某,供“瘾君子”们吸食。
毒品转交花厂司机 警察突现交易现场
2001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情人张某的指使下,购买海洛因9·9克后,到该市煤气公司门口伺机将毒品转交被告人花厂司机赖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李某带公安人员到金鼎邮电局门口将前来接收海洛因的被告人赖某抓获。次日,被告人张某在戒毒所内被抓获,随后,被告人罗某、郑某、黄某等人亦相继归案。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参与运输海洛因7次共52·9克,43克被运进戒毒所。
帮忙传送8克毒品 民警郑某自断前程
被告人郑某(男,38岁,广东恩平人),原系珠海市戒毒所民警。
2001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指使前来探访的被告人李某、罗某向戒毒人员家属收取购毒款,然后到拱北向其事先已联系好的贩毒人员黎仔购买海洛因。当日,被告人李某、罗某在珠海拱北以每克250元的价格从黎仔处购买了海洛因8克,并带至戒毒所门口,交给时任戒毒所民警的郑某,后被告人郑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将海洛因交给正在戒毒的张某。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01年11月23日被带至珠海市公安局审查之前,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被告人李某、张某及罗某,并根据三人的交代掌握了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此时并未主动、直接投案。被告人郑某身为戒毒所民警,明知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却为戒毒人员运输海洛因8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郑某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昨日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罗某、赖某及郑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昨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洲区人民法院还对另外11宗抢劫、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的23名被告人和罪犯作出了一审和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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