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行以来,其中第8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举证倒置”,引起部分出席“两会”的广东团全国人大代表深深思考和争议。 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代表特就“暂停一改过去民事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倒置’”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仪案,并从五个方面为自己进行了“辩护”。 首先,“举证倒置”严重违背了医学科学特点。医学通常称为“经验科学”而非“实验科学”,人类目前对绝大部分病如肿瘤、心血管等的病因还难有定论,只能推测一些危险因素,在相当多的“过错”、“事故”面前,医生也一样难以找出证据出来解释自己无过错。最近轰动一时的“非典型性肺炎”,发动全国的专家历时4个月,至今仍未能搞清。 “举证倒置”同时令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依据是: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医务人员属“强势群体”。林代表认为,这种划分有失偏颇,医患关系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应是同一条战壕里的战友,一起去对付共同的敌人——疾病,强弱之分一开始即令医患之间直接形成对立。 “举证倒置”还导致医疗卫生资源浪费。医生为使自己免遭起诉,便采取过度自我保护的措施,尽可能将医疗方案做得万无一失,动不动就“大检查”、“大处方”,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举证倒置”更影响了临床医学的发展。临床医学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整个医疗过程客观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变数,据统计,我国临床误诊率目前为30%,疑难病症误诊率达40%,为此,医务人员在“举证倒置”面前尽量规避风险,危重疑难病人的手术被变相拒绝诊治。在林代表看来,医疗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救命的另一面就是“杀人”,如果医生治好病就是“菩萨”,没治好就是伤害或犯罪,这对医生绝对不公平;也使得医生做事缩手缩脚,不敢大胆去创新,更不敢去挑战高难度的手术和疗法。眼下,处方中大量使用那些无明显治疗作用但也无明显毒副作用的药物,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某种情况下,“举证倒置”让广大患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外还要蒙受巨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 对林曙光代表的上述说法,记者采访了来自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刘来平代表。刘来平代表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的规定没错,不存在暂停不暂停的问题。法律的原则是兼顾社会公平照顾弱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既无医疗知识又不了解医疗过程的患者来举证,显然有失公平,患者也决无这个能力。结合他本人亲自处理过的这一方面的案件 ,大多数医疗纠纷的源头归纳起来有三:一是医院管理上有漏洞,二是医生素质过低,三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至于因人类认知而引起的误诊事故,医疗鉴定也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 香港律师温嘉旋代表的意见也支持了刘来平代表的观点。他告诉记者,举证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对于举证,病人和医院之间没有第二个中间人,病人死了,医疗档案在医院那里,家属也不懂医学知识,你叫他如何举证?相对医院,它就容易找到切入点。而且,照顾弱者往往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象征。 在“举证倒置”应否暂停的问题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陈舒代表则谨慎得多。她说,该规定公布的时间还不长,执行当中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关键是既要保护患者的权利,又要有利于医院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责任和义务,追求社会双赢甚至多赢。人的特异性很复杂,千变万化,每个人都不一样,每个人每个时间段又不一样,也就是说,医疗行为跟一般的消费行为相比更具特殊性,不能将其视同普通的消费者权益那样去维权,即使医生提供了知情权,病人也不一定能行使这个权力,制定法律时应考虑到这一点。(人民网北京3月15日讯)来源:人民网 2003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