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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有临时困难可领救助哪些人可领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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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2日11:40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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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2-10-12 11:09:34 根据《细则》规定,凡具有本市(含五市三区)城市或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或混合户口家庭,符合以下5类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为户主,与本市农业户口或与外地农业、非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中,现居住在乡镇驻地以上城区或城镇,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2、企业职工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领到最低工资又无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低收入家庭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成员,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4、低收入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其成员因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需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5、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缺乏生活自救能力,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不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临时救助每次最多1000元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掌握确定:困难程度较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可救助300-5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600-1000元。
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800元。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审批临时困难救助程序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相同,先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等必需的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正式填写《青岛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并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区(市)民政局批准。临时困难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
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区(市)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特事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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