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饭店先进医院 离奇遭遇曲折索赔
2002年9月16日02:01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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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见习记者 胡海林报道 高高兴兴去饭店吃饭,尚未进店,就在推门时被突然破碎的玻璃划破了手,血流不止。这样倒霉的事儿让外地来沈工作的王先生遇上了。但受害人与店主就赔偿的事儿发生了分歧。昨日,王先生称,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一个回理儿。
王先生前去大南街的一家饭店吃饭,发生这样不幸的遭遇,店主将王先生送到医院治疗,住院十多天后出院,店主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王先生说:“后来,我多次找到对方,要求给予适当补偿,没想到他们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随后,他投诉至沈阳市消协,提出了赔偿误工费2万元、伤残赔偿费1万元的要求。消协经多次调解,王先生提出赔偿3000元,店主表示难以接受,双方最终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记者与饭店张经理取得联系,她说他们已为伤者付了六七千元治疗费了,后来消费者多次找到他们漫天要价,这是肯定不能接受的。“我们不是逃避责任,伤者的伤情并不严重,也没留下后遗症,对方提出的伤残赔偿如果经有关部门鉴定合理,我们也会承担。”
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的刘建梅律师认为,尽管消费者尚未发生消费,但由于已进入店方服务范围,饭店门玻璃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消费者有权要求店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工资、交通费、营养及护理费,其中最大的部分还是医疗。当事人如有固定工作,按基础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如没有固定工作,则按沈阳市人均最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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