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文化经营场所有规定 舞厅网吧建不建公众表决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25日01:06 北京娱乐信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文化部建立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制度
据新华社电 从9月1日起,对于申办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需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根据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批准设立与否。
这是文化部《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里的规定。按照这一办法,受理开办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开办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反映意见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这一办法,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反馈意见进行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这一办法还规定,已开办文化经营场所的,需要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向社会公示。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