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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出台煤矿安全硬举措 出大事故县官不得提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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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13日01:36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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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太原四月十二日电(张恩武勇)记者今日获悉,山西省吕梁地区为从根本上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正式出台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硬举措,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据介绍,吕梁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举措主要有五方面:
一、各县市长、乡镇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矿到人。分管副县市长、副乡镇长每年至少要分别有一百五十天和二百天在矿区工作,每月至少分别有七次和十次下井检查。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当年不得推荐提拔,当年连续两次发生或连续两年发生十人以上死亡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调离本岗位,分管副县市长降职或就地免职。
三、以县市为中心装备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必须在今年四月底前全部装备瓦斯控制系统。三年内取缔乡镇高瓦斯矿。
四、凡发现一次严重违法违规私自生产的煤矿,对矿主和办矿单位处十万到十五万元人民币的罚金,矿长撤消任职资格。凡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一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私自生产或有重大隐患继续生产者,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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