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如果一个人大代表因其本职工作调动而产生了不知道为谁说话的矛盾,这个人继续行使代表职权的可能性当然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他选择辞职似乎是对选民负责的举动。但在现实中,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主动辞职的情况极为罕见,甚至在发生法定应当辞职的情形,也不辞职。这种局面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便是:选民选出的代表不能为自己说话,一些代表尸位素餐,这就实质上违背了人大代表制度的初衷。
搜狐特约评论员 江山
8月21日《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对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辞职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此前,已有5名代表因工作调动获准辞职。在解释此举时,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君坦言,人大代表的进出“是长期以来困扰各届人大的一个大难题”。代表只进不出,当职务调整后,就很难代表原选区选民的意志。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虽然《代表法》有关于人民代表辞职的规定,但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从实践来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除了因“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而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情形外,很少有人大代表主动提出辞职。
但是,由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为党政机关的官员,他们在5年的任期内调动频繁,因此常常会有这种情形:某代表名为A代表团的成员,实际上早就参加了B代表团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换句话说,一个人被某选区选举为人大代表后,却因工作关系而成为另一选区的官员。显然,这个人到底为谁说话值得打个问号。如果碰上现工作地选区和原选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个人大代表到底应该代表谁的利益,就更是个问题了。
从理论上将,人民代表到底是选区选民的代表,还是全体选民的代表,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定论。但从实际上看,毫无疑问应当代表选区选民利益,如果一个选区和另一个选区在人大会议上产生利益冲突,人大代表应当为各自选区选民的利益说话。
如果一个人大代表因其本职工作调动而产生了不知道为谁说话的矛盾,这个人继续行使代表职权的可能性当然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他选择辞职似乎是对选民负责的举动。但在现实中,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主动辞职的情况极为罕见,甚至在发生法定应当辞职的情形,也不辞职。这种局面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便是:选民选出的代表不能为自己说话,一些代表尸位素餐,这就实质上违背了人大代表制度的初衷。
常州的这一制度,在较好地解决了人大代表因工作调动而产生的矛盾外,其更大的意义在于为正在建设的民主制度带来了丝丝新风气。
这些年来,我国的人大代表大会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人大代表开始转变为真正的政治力量。但是,这种转变和进步还很有限度,如果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民主的要求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抛开很多大道理不说,目前我国人大代表普遍存在的问题仍然是缺乏活力,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很多,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我国的人大代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政治待遇或者荣誉,而不是一种职务。
所谓待遇,当然是可享受也可不享受,或者什么时候想起来了就享受一下,就像一个柔软的枕头一样,乐意的时候靠着它,不乐意的时候,就把它扔在一边。但如果是职务,则意味着职责在身,夙夜不敢懈怠。
确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实际上就在提醒广大人民代表:在其位,就应当谋其政,这种制度给中国民主带来的一个好处也许就在于:它如同一股清风,吹皱了一潭静水。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