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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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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0日17:43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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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以后的日子更不好过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惩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
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法律规定,制造种种借口拒不协助法院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今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在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用权力,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判决、裁定的执行,破坏了法制统一。沈德咏说,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执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沈德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执罪定罪处罚。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不论是否影响了判决、裁定的执行,均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10日(责任编辑: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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