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债权人权利大 “讨债”不力就可申请换法官
2002年7月11日05:53 东方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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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法院执行案件,还享有知情权及举报、建议等权利;如果承办的法官“办事不力”,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换人。这是昨天杭州上城区法院推出的执行事前告知制度给债权人带来的“利好消息”。
昨天上午,该院邀请50余名债权人开会。这些债权人除金融单位、财务公司等外,还有部分自然人。他们需请该院帮助讨回的债务约1.2亿元。会上,执行局局长宣布,所有该院的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前都将收到该院寄出的告知书,得知自己有何权利。
根据这份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首先可了解案件承办人与法院举报电话。在立案10天内,可以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该案执行的合理建议和合法要求,并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在有明确事实证实承办人怠于行使执行权时,可提请更换承办人,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如果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举证有关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承办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债权凭证。对于中止执行并申领债权凭证的案件,可以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立即申请恢复启动执行程序。
与告知书同时寄达的,还有申请执行人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举证表上举证自己所了解到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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