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工伤 若干年后下岗 转自搜狐 企业再穷也不能推出工伤者 转自搜狐 记者 王 慧 王 丹 转自搜狐 今报讯 在工作中受伤,13年后才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些让昨天来今报的董毓麟先生摸不着头脑。 转自搜狐 工伤演变成失业 转自搜狐 董毓麟从1965年起便在沈阳服装厂工作,今年56岁了。但1990年的一天,他的生活整个全变了。那天,车间里水箱内的可燃气体突然爆炸,使正在现场工作的他全身大面积烧伤,右眼失明,左眼矫正视力仅为0.1,只有戴上眼镜才能模糊地辨认东西。 转自搜狐 受伤后,他被送进陆军总院治疗,由于伤势较重,后来又转到其他医院。在医院住了两年多后,单位忽然通知他经济效益不好,不能再支付给他医疗费了,要求他停止治疗。董先生只好出院在家休养,但由于停止治疗,他的身体一直不好,精神状态也很差。 转自搜狐 1993年9月,单位告诉他,由于他长期不上班,加上单位效益不好,决定停发他的工资。因此近十年,他一直没向单位伸过手,全家生计只靠老伴摆摊卖货来维持。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去年单位让他到厂“办理手续”,但他领回的却是“失业证”,这时他才知道单位已跟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董毓麟说,十几年前,当时单位的厂长、副厂长都承认他是工伤,但没有报到有关部门;而现在,已经没有人再承认他是工伤了。在他出示的一份由当时的生产厂长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写着:董毓麟同志因工作中意外受伤情况属实,当时工厂按照工伤处理,医药费、疗养费及其他生活问题给予解决,未上报工伤情况属实。 转自搜狐 认定工伤后又上诉 转自搜狐 自己是工伤而且接连受到单位的“伤害”,他不得不找到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证后,仲裁委员会认定董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四级。今年3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沈阳服装厂对董毓麟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董毓麟沈阳服装厂职工身份。同时由服装厂给付其各种补偿费用四万多元。 转自搜狐 拿到裁决书的董毓麟舒了一口气,可是十几年来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些,于是他将沈阳服装厂告上法庭。目前,大东区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转自搜狐 主动维权才能挽受损失 转自搜狐 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的李梁律师说,根据《劳动法》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在此情况下,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违法行为。况且,该企业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至今从未将工伤事故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部门报告以便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搜狐 编后:13年后,董毓麟先生才想到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对自己的工伤进行鉴定和裁决,甚至直到失业时才知道自己应得的权利已经丧失。试想如果在十几年前,他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今天也许也就没有这样的烦恼了。所以说,知法、懂法、用法才是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