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出新规
2002年8月2日07:43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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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从7月起开始实施。新政策规定,今后业主不再按年缴纳大、中修费,而是等维修基金用完后再行缴纳。
此办法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的一次重大变革,不仅费用的来源更有保障,而且监管也比过去更严格。新办法执行后,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将做到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新政策还规定,如果小区的公共设施受损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于闲置的维修基金,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内使用。
另据悉,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的标准补交维修基金。【新闻推荐】【】 奉献最有价值的新闻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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