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强盗”强迫他人高价购买活羊被判刑
2002年7月24日03:5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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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7月23日电 记者刘圣清报道:强迫他人以高价从购买自己商品的周练德、陈油、陈忆峰、陈亦飞,近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发前,周练德、陈油、陈忆峰等人纠集在一起,策划通过垄断怀集县羊肉市场的进货交易的方法谋取不当利益,并进行了分工,由陈油、陈亦飞、陈锦胜联系购买活羊,周练德、陈忆峰、冯肇琼恐吓,威胁县农贸市场卖羊肉的档主不得到别处进货,必须一律到他们处购买活羊宰杀出卖。档主们怯于他们的淫威,被迫以每公斤高于市场价1元的价格向他们购买活羊。在半年时间里,周练德等人用这种方法牟取暴利共7000元,然后分赃。期间,周练德在得知档主岑某、陈某从外地购买活羊,便恐吓、威胁两人,强迫他们按每只羊10元缴保护费,共得赃款800元,此后,周练德还用类似的方法,强迫经营活鸭批发的郑某与其交易,从中牟利。
怀集县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练德、陈油、陈忆峰、陈亦飞无视国家法律,以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购买自己的商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怀集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64条之规定,分别判处周练德、陈忆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亦飞单处罚金5000元。
法官在解释这一案件中分析到,强迫交易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它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行为人出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或恐吓、威胁等手段,通过损害被害人身体或使被害人精神上处于担忧生命和财产安全随时会受到不法侵犯的状态,陷于恐怖而被迫接受显失公平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外,还侵犯了市场公平竞争和买卖自愿的原则。
本案的4名被告人为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共同策划通过操控怀集县城农贸市场羊肉档口的供货渠道的途径来获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垄断利润,确定计划后,他们分工合作,周练德、陈忆峰等到怀城镇各农贸市场的羊肉档口恐吓、威胁档主,致使他们产生忧虑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侵犯的恐惧心理,被迫接受他们的要求,以高于原市场进货价的价格向他们购进活羊,为阻止档主到外地进货,又强行收取保护费。杂垄断羊肉市场获利后,又把势力扩展到活鸭市场。4名被告人采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高价购进己方提供的货物,操控怀集县城羊肉市场时间长达半年,不仅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法则,还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他们定罪,并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对他们分别判处人身刑和财产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为充分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刑法第226条中的“他人”,除公民外,还包括单位,即行为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企业等经营性单位的负责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等行为,强迫该单位与其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情节严重的同样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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