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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支付令大陆有效 最高法院批复已成司法解释
2002年3月22日16:4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温冲王青草通讯员陈斯)台湾地区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在祖国大陆是否生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收到了大陆第一宗要求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支付令的申请,同时也遭遇了一项法律的盲点。经审查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东莞中院受理了此项申请。据了解,此举属祖国大陆法院系统首创。

  李某和黄某都是台湾地区居民,两人存在债务关系:黄某欠下李某共1855万元新台币。因屡讨不还,李某遂向台湾高雄市地方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黄某偿还债务。2000年2月23日,高雄市地方法院向黄某发出还债的支付令。黄某并未对高雄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3月30日,高雄法院发出确定证明书,确定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5月,李某向高雄法院申请对该支付令强制执行。因债务人黄某常住东莞投资办厂,李某遂手持台湾地区法院的支付令来到东莞,向东莞中院申请受理并认可该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以便解决这宗债务纠纷。

  东莞中院收到李某的申请后却发现遇到了法律盲点。唯一能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项司法解释只是确定“可以受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的认可申请”,并未对支付令作出明确规定。东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支付令是由债权人申请,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命令,它生效后与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比照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受理。

  经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此项规定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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