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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封存过期气瓶属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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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0日13:59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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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封存过期气瓶属滥用职权?
32个煤气瓶惹出“民告官”,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一审判“民”胜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通讯员蒋萍)茂名一气站被查出给超期未检煤气瓶充气,结果32个气瓶及五套设备被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它不服气,状告茂名质监局“多管闲事”。近日,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该“民告官”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违规充气行为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处理,茂名质监局滥用职权,判决撤销其行政行为。
据悉,茂名质监局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事件回放
气站告质监局多管闲事
今年7月4日零时,茂名质监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茂名鑫×气站,发现有32只超期未检钢瓶充装了液化气,即发出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气站整改,处理意见为:就地封存超期未检气瓶;暂停充装,封停充装设备至整改验收合格止。
鑫×气站即日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作了处理,并重新调整人员到充装岗位。翌日,它向茂名质监局作了书面检讨。
7月11日,茂名质监局以该气站生产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为由,向气站发出《质量技术监督(封存)决定书》,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决定予以封存那32个气瓶及5套充装设备,封存期限六十天。
鑫×气站认为自己已依法进行整改,茂名质监局封存其检验合格的正常生产设备,等于强令其停产,已构成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是一个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接到决定书当天,它就到茂名市茂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茂名质监局推向被告席,请求撤销被告封存原告充装设备的行政行为,并从封存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被告应按每日7200元计赔偿其损失。
质监局态度
处罚得当程序合法
茂名质监局称,封存气瓶及充装设备,是《产品质量法》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无需经过听证程序。而且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
质监局滥用职权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茂名市的燃气行业主要是授权茂名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原告违规充装行为,应由茂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法院将另文建议茂名市建设局处理。
另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在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危险时,被告才有权通知停止设备的运行。被告未能对此举证证明就封停设备,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法院还认为,原告将购进的液化气充装进客户的钢瓶出卖,是产品销售活动,并非产品生产活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生产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的事实,而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原告采取封存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是滥用职权。
鉴于原告未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法院不予认定。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茂名质监局〈通知书》和《决定书》,驳回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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