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私人收藏文物流通作出新规定
2002年4月24日18:57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民间收藏的文物能否流通,一直是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热点问题。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并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不得买卖的五类文物。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就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周克玉说,此前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和修改后,已经渐趋成熟。
周克玉说,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我国民间自古就有收藏、买卖文物的传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喜好收藏文物的群众希望通过市场渠道得到文物;民间收藏活动,对文物保护也有积极意义。在规范有序、加强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开民间文物的流通。另外一些常委会委员则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是否放开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要十分慎重,文物管理不严可能会给文物盗掘、走私等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法律委员会认为文物管理体制需要做出适当调整,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文物市场在加强管理和监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开。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草案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文物有: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出售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有关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文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其他文物。
周克玉说,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境内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这可能会影响我国对非法流失到境外文物的追索权,不利于文物保护。因此,这次将此规定修改为“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一些地方为了旅游开发,对文物进行超负荷利用甚至是破坏性利用,背离了文物保护的方针。草案为此增加了相关规定,提出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应对文物造成损害。
此外,草案还对国有馆藏文物的管理、文物拍卖、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应修改。(完)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