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交警总队获悉,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1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200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标准将从5月30日起生效。据悉,这是广东省交警总队首次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向社会公布,将有效增加全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透明度。
目前,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按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年人平均生活费,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
从新旧标准的对比看,除“年人平均生活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等项目赔偿金额提高外,基本上保持不变。广东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对平均收入和生活费项目的调整,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去年来广东省经济有所发展,居民收入增加,生活标准也随之增长。据了解,从2001年5月31日零时至2002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仍按省公安厅2001年损害赔偿标准执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项目2002年度2001年度
年人平均生活费8099.63元8061.91元
住宿费
深圳、珠海、汕头(每人每天) 130元130元
一般地区(每人每天) 90元90元
伙食补助费
深圳、珠海、汕头(每人每天) 50元50元
一般地区(每人每天) 30元30元
丧葬费4000元/具4000元/具
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6068.65元6065.51元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200元/月200元/月
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16个行业不同标准计算)
执行时间2002年5月30日起2001年5月31日-2002年5月29日
(注:2001年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由广东省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舒勤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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