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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能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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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4日17:12 京报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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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汲传排)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纠正和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过程中发生的7项民事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及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情况,《规定》还明确了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对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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