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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服毒亡 家长告学校 双方遗憾:校园伤害赔偿“无法可依”
2002年4月3日14:01  华龙网-重庆晚报

  
  昨日,本市媒体曾作报道的“少女王新春自杀事件”进入终审,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成为家长和校方争论的焦点。此外,双方就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法规表示遗憾。

  该案因此极具校园伤害赔偿案的代表性。参加旁听的一教育部门人士说,教育部门迫切呼唤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去年9月11日上午8时,永川市南郊小学五年级一班学生王新春忘记带作业到校上早自习,班主任袁玲同意王回家拿作业。9时许,王的母亲封长弟发现王倒在家门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显示,王系服毒鼠强死亡。

  此后,封以学校不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56000元,其中10万元精神损失费。永川市法院一审判决,南郊小学支付封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部分医疗、丧葬等费用,共计13250·1元。封不服上诉。

  学生在学校,监护权已委托给学校,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封的代理人认为,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和学校形成了契约关系,学生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还有人身安全得到保护的权利。王自习期间回家以及老师在学生回家近两个小时内未关心和寻找,给王提供了服毒时间,还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学校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南郊小学的代理人认为,学校并非王的监护人,是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常打骂孩子,造成王心理上的压力。学校履行是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侵权事实成立。

  校园赔偿官司引起教育部门高度关注。昨日旁听的永川市南大街街道办事处教办主任刘瑞辅对此表示忧虑: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教师的人数远远少于学生,如果老师的主要精力全部用在关心学生的安全上,教学势必受到影响。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学校是监护人,也没有校园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

  据悉,我国中小学每年通过自杀、溺水等方式非正常死亡的学生在1万人以上,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在消失。所以,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亟待出台。目前,国家教育部法规司正着手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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