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乱收费 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将实行公示制度
2002年6月17日17:3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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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 赵承)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据介绍,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按照通知要求,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据了解,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起来。
短评:给学生家长一本“明白帐”
问一问普通家庭有什么烦恼事,相当多的人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教育收费。近年来,一些学校暗箱操作,教育收费名目繁多,真假难辨,普通家庭不堪重负。学生家长迫切需要一本“明白帐”。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行无疑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对教育收费历来有明确的规定,学校要收取学生的费用,需要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但是一些地方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无视国家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项目花样翻新。在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中,有考试费、补考费、夜自修费,甚至还有电扇费、桌子板凳费、危房集资费等。一些城市中小学收取捐资助学费;一些公办学校举办校中校、特长班乱收费。一些高校在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收取“出省费”、在办理专科升本科时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教育补偿金等。有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只收1000元,但到了学校就如吹气泡一样放大到5万元。这些收费项目弄得学生家长眼花缭乱,应接不暇,苦不堪言。
在我们这个不太富裕的国家里,一些地方教育高收费、乱收费,已经让不少家庭感到供应孩子读书非常吃力。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显示,对目前各类教育向学生收取费用的增长速度,半数以上的居民认为过快,难以承受。这一调查是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收入相对较高的居民中进行的,而在广大中小城市、特别是在农村中的景况就可想而知了。不少人无奈地选择辍学的道路。教育收费急需正本清源,“减肥瘦身”。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三部委联合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且公示的内容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是一个正本清源的重大举措。它不但给了学生家长一笔“明白帐”,而且在阳光的曝晒下不合理收费不可能再像以往那样大行其道。规定出台了,重要的是不走过场。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对公示的执行情况不断跟踪监督,真正履行保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职责。学生家长对不合法的收费行为也要敢于拒绝、勇于举报。
公示制度,近年来在我国不少领域积极推行,成效卓著。只要大家共同努力,相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也会成为医治教育腐败和乱收费顽症的良药。(新华社记者 赵承)来源:新华网 2002年6月17日(责任编辑: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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