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新报》驻株洲特派记者谭忠欣报道 因一场合伙纠纷,株洲县闫氏5兄弟以涉嫌敲诈勒索被捕,同被羁押于该县看守所,时间长达585天。后株洲市与株洲县检察院经过反复侦查,确认闫氏5兄弟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赔偿决定。日前,闫氏5兄弟领到了1.9万余元国家赔偿金。 转自搜狐 1995年4月,株洲县龙凤乡信用社在紧挨乡政府的龙凤村李家组征用1131.5平方米土地兴建办公宿舍楼,由李家组组织施工单位招标。 此后,李家组形成了闫氏5兄弟和刘氏4兄弟两支竞标队伍。刘氏兄弟以给每个组居民分发现金150元的承诺夺标。闫氏兄弟对此不服,两支队伍在同一工地各自备料,自行施工引发矛盾。后经调解,该工程由双方共同承建,但此后,双方又发生矛盾。最终,闫氏兄弟与刘氏兄弟签订退伙协议,刘氏兄弟付给闫氏兄弟2.25万元钱。1998年4月,株洲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闫氏5兄弟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同年4月13日,株洲县检察院对闫氏5兄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5人被陆续取保候审。 转自搜狐 2001年1月31日,闫氏5兄弟向株洲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株洲市、县两级检察院当即选派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深入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经过45天的调查,专案组获取关键证据40余份,终于查清闫氏5兄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株洲县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