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下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下称半导体所)工会接到海淀区法院的应诉通知,该所原职工伍立京要求半导体所工会退还他4年交纳的会费,理由是工会违约,没有履行维护他权益的职责。此案使得工会组织首次因维权成为被告。((8月27日《京华时报 》)在我看来,不管案子以什么方式结束,起诉工会而被受理,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件值得思考的有意义的事。 随着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者和企业方面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劳动者单枪匹马,典型的弱势群体,与强大的组织良好、资源相对雄厚的资方当然不能抗衡。要维护劳动者权益,强大的工会组织是十分必要的。2001年修订的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然是基本职责,那么,不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失职当然是要被追究的:起诉就是追究的一种。伍立京一纸诉状,是对工会履行职责的监督。它对于别的工会组织无疑具有警示作用。 长期以来,工会组织在维护会员正当权益方面,没有找到恰当的位置。今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披露了一件事,陕西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党总支书记、院工会主席蒙贞居然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与工会会员、本院一名护士打起了民事官司。而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工会主席常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副职兼任,在民企中,工会主席往往由老板的家族成员出任。这样“双重身份”的工会主席,在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出现冲突时,他不管站在哪个立场,都是一件旅行无比尴尬的事情。 这足以证明,有些工会负责人对于自己究竟是谁的代理人,该受谁的委托,代表谁说话,没有清醒的认识。而经常听到的工会要“双维护”即“维护职工权益,维护企业权益”,就是这种角色错位的体现。伍立京的一纸诉状,至少让人们重新思考工会究竟应代表谁的利益这个老问题。这有利于工会回归本位。 伍立京的一纸诉状也让人们看到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时遇到的制度上和法律的瓶颈。被告工会的主席吴晓光就认为:涉及到经营以及纠纷方面的问题时确实不好介入,特别是在现在人事、用工制度都在改革的时候。现行《工会法》的立法只是一些原则,没有具体的细化,如《工会法》规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工会应提供支持,但如何支持?《工会法》还规定了企业工会日常经费的计提办法,但未明确工作人员包括主席的个人收入、奖金、福利从何而来。当工会主席是企业的班子成员,享受着企业副职的待遇,又如何指望他(她)们在处理劳资纠纷时,能义无反顾地站在会员的立场上、在不必担心个人利益受损的前提下全力主张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切都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随着企业私有制性质的多元化,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工会组织在协调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方面的作用必定会越来越突出,人们对工会的要求也就越来越繁多,越来越严格。首起会员告工会的案子,正是这一过程的一个信号。 (作者 梁发芾)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