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可请求离婚 对方虐待自己亲属时也可申请
2002年6月4日11:36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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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台湾消息 台“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昨天傍晚初审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条件,增订夫妻分居不继续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时,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此外,如果对方虐待自己的直系亲属时,也可以请求离婚。
但为了保障夫妻弱势的一方,法院如认为对拒绝离婚一方不公平,或对未成年子女不利时,或斟酌情事认为有维持婚姻必要时,还是可以驳回离婚请求。
该“草案”规定,夫妻一方因离婚生活陷于困难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但请求权限定在离婚起5年内。
“司法委员会”昨天下午初审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草案也扩大多项请求离婚的条件,包括:
一、对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血亲,或遭受对方直系血亲虐待,致不堪同居时,可以请求离婚,这项“草案”加进了对家庭幼儿的虐待条款。
二、将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为故意犯罪则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有难以维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时,得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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