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时标 通讯员 任宣)广东省政府一份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昨天正式提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在这份拟修改后定名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条例》)的修正案中,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规胎儿鉴定罚款3万
据统计,广东省出生性别比在全国排倒数第二位(仅次于海南)。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许多人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等)进行胎儿鉴定,采取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条例》同时规定,对特殊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条例》还规定,利用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可处罚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高收入者超生加罚1-2倍
针对过去高收入者凭借其经济实力超生的情况,《条例》提高了对超生的高收入者“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收入超过部分应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条例》另对重婚生育和姘居生育加重了处罚,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村民变居民有生育缓冲期
《条例》充分考虑到国家户籍制度的的一元化改革,对按国家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居民,给予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缓冲期。即:“原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4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提高对生一孩者奖励
《条例》还将原条例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的规定调整为,按上年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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