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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执行阶段徇私舞弊 按徇私枉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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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19:4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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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按照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阶段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除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存在外,在执行阶段也同样存在。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能够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较大,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建议,刑法应有明确规定。
据此,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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