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小区公共设施权属纠纷案三度开庭 业主用游泳池侵权?
2002年7月19日12:27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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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昨天下午,广州首宗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案(见本报4月20日报道)第三次庭审在白云区法院进行。原告××花苑的开发商坚持认为,业主只享有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营业性的游泳池和停车场应归开发商所有。被告业主委员会则认为,游泳池和停车场属非营业性质场所,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应归业主所有。
在前两次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购房款里包含了住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因而是非营业性的。开发商则提出,游泳池和停车场的建设费并没有包含在购房款中,两着都是营业性质的公共设施。
昨天开发商在法庭上提出,游泳池和停车场由开发商出资兴建,并得到相关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这足以说明这两个场所是营业性质的场所,由此推断出业主没有得到游泳池和停车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业主将其霸占就是侵权行为。
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则认为,在一个商品住宅小区里,开发商把小区建成将商品房销售出去获取利润后,就算完成历史使命,绝对不能对公共建筑享有任何权益。虽然这两个场地向业主提供服务时,要收取费用,但收费不同于营业。所谓营业场地,一般是指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小区内外进行商品买卖或提供服务的场地。而小区的游泳池和停车场只对小区内的业主提供服务,价格是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所以这两个场所属非营业性的配套公共建筑,应归全体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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