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现年22岁的黄某于2001年10月间,在高雄县林园乡认识被害女子。他对该女子心生爱慕之意,留了电话给对方,但是女子并没有与黄某有所交往。同年11月的某日,被害女子与她弟弟到一所小学打篮球,刚好被黄某看到。他趁该女子独自上厕所之际,强行对她加以性侵害。
案发后,被害女子报警,将黄某移送法办。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黄某的再犯危险性很高,因此他在刑期执行之前,必须被强制送往专业医疗处所治疗,直到治愈为止。(陈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