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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会走近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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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5日08:22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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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大厅里,代表不同利益的一群人围坐在圆桌旁展开唇枪舌剑,常常为某一问题争得面红耳赤。这种激烈的听证会场面,大多数中国消费者第一次接触都是从国外影视片中看到的。政府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
“听证会本身就是一种舶来品。”西安市物价局的赵应武评价说。从1998年起,这个舶来品也渐渐走近了中国老百姓。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价格法》中的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政府决策领域内引入听证的先河,听证会一步步走近了普通老百姓。2001年7月2日,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召开了一系列价格听证会。
此后,国家计委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暂行办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西安市物价局综合处处长薛允猷认为,从《价格法》中明确规定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正式出台,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过程也更加民主化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要听证
并不是所有的价格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的。在新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薛允猷说,目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主要有3种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价格听证的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比如像自来水价格、电价、公交票价、铁路票价、电信资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决策都属于听证范围。”
“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的是,政府定价时主要考虑的是生产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并不过多考虑供求关系。”薛允猷强调,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性、公用性和垄断性,有些项目还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这些特性决定了它不能简单地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
根据《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2001年10月份,包括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内,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电信基本业务资费(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费、月租费)都进入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价格听证老百姓有了发言权
听证会代表的选取一直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据了解,截至目前,受省物价局委托,西安市共召开了两次价格听证会,都是在2000年举行的。一次是上半年的公交车票价的调整,一次是下半年的自来水价调整。代表都是由物价部门聘请的专家、各方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那时候的听证代表基本上都是指定的”,物价局的赵应武回忆说,当时国家计委的《价格听证暂行办法》还未出台,所以听证程序和制度上“都很粗糙”,普通消费者也感觉“有些远”。
在有关听证代表的选取上,新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这样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在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上,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
同2001年7月发布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相比,新的《价格听证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新增加的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这就意味着普通老百姓也可以通过自愿申请成为听证会代表了。
当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聘请形式的变化。试想一下,如果公交车票价格变动了,有谁能比普通的工薪族体验更深呢?如果教育收费听证会家长们不参加,也很难保证公平性。所以“自愿报名”的增加,让那些与听证会决策的价格有切身利益的人有了参与的机会,也进一步保证了价格听证会的公开化与民主化。未按规定听证定价无效
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于属于应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营者可以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作为申请人。没有申请人的话,“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定价权限提出定价方案,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另一方面,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有关规定范围内价格的,也“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在听证会上,如果作为消费者代表,你可以向申请人直接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还可以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如果是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普通消费者还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此外,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对听证会的监督作用,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还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的条款,增强了价格决策的“透明度”。本报记者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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