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出头的虞廷顺如今是浙江义乌市廿三里镇华溪村委会主任。在这之前,虞是开着一家“廷顺笔行”的私营企业主。一些村民说,村主任是虞“花了十万元钱买的”。 虞是在今年1月华溪村村委会换届中当选的。虞说自己本无意竞选,因为有人拿话激他,“村里这个样子,你还不上去搞搞”。想想觉得也是,现在赚了点钱,生活过得去,要是行的话,“就给村里做点事吧”。就这样,虞开始了竞选。 1月18日正式选举前一天,虞在村里张贴了用大红纸写的“承诺书”:“本人虞廷顺,这次参加竞选村主任,向全村村民承诺,若能如愿当选,愿资助10万元,其中2万归老年协会,8万用于清理村里垃圾。如本人违背承诺,可随时罢免。”1月19日,虞如愿当选。 无独有偶。在城西镇上杨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开着一家笔厂的杨保伟也敲锣打鼓在村中贴出10多张“红榜”承诺:如当选村委会主任,一、捐款10万元用于全村2002年农业税费用,剩余款用于村里修路;二、在职3年的误工补贴,全部捐给老年协会开支;三、努力为群众服务。“红榜”同样显示效果,在第二轮选举中尚处劣势的杨保伟,在第三轮选举投票中脱颖而出,当选村委会主任。 据了解,在义乌,像虞廷顺、杨保伟这样的小老板先公开承诺出钱为村里办公益事业,而后当选村主任的已非个别现象。因考虑到“出钱”承诺的敏感,也有选择“办实事”的,如“村里的军属优抚款由我来承担”、“为老年协会买生活用品”、“为学校买学习用具”等等承诺。 老板“捐资参政”竞选村官,此事在当地引发了种种议论。 有人认为,农村村民选举是落实村民自治的一项神圣、严肃的民主政治活动,竞选村官不应用经济手段,金钱承诺参与势必影响选举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更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贿选,是变相用金钱拉拢选民。但也有人认为这是正常现象,农村村民选举是公开的直接选举,在有多名候选人参与的情况下,候选人以哪种方式争取选票,法律并无直接规定。在廿三里镇华溪村,有不少村民认为这是好事,“不管怎样,肯掏钱把村里的垃圾清理掉,就是天大的好事。”但也有村民揣测,他们会不会以钱揽权,再用权去捞更多的钱。 针对一些村民的说法,这些当选的村官认为,自己捐钱给村里是支持公益事业,受益的是全体村民,与贿选应当有本质区别。而参选村主任,也完全是为了能替村民办实事。虞廷顺解释:“竞选总得公开自己的想法。承诺的目的,无非是让群众相信我。”另一位承诺后当选的村主任也说,自己捐的都是劳动赚来的钱,参选村主任,完全是为了造福村民。 据了解,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仅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选举无效。”当地一家媒体网站专门开通对这一问题的网上调查,37.5%的网民认为构成贿选,而49.2%的网民认为不是贿选。 记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他们均认为,贿选是候选人在竞选期间以不公开的方式直接给予部分选举人财物。公开向全体村民承诺,并且这种承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就不应认为是贿选。他们同时认为,老板参政是好事,只要他们兑现承诺,带领村民集体致富,应当鼓励他们的积极性。 浙江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陈平认为,界定是否贿选,一是看是否左右了选民的愿望和意志,二是看是否给选举工作带来不良后果。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老板参政现象存在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认定为贿选,关键是如何引导、规范。 义乌市民政局副局长蒋守训说,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村委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参与竞选的人,无论是不是老板,参与村民民主管理的积极性首先值得肯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站出来竞选村官,至少应当看到这些老板有能力的一面,让村里的“能人”经依法选举成为“领头羊”,只要选举程序合法,且他们在当选后能把自己的事业和集体的事业结合在一起,应当不失为一种“双赢”的思路。 记者注意到,也有人士担心,当捐资竞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那些有一定真才实学,热心为村民办事,而手头并不富裕的人是否就会失去竞选的机会。对此,义乌民政局的同志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应当看到也相信农村村民在运用民主权利时的能力,因为,老百姓心中都有一秆秤。(董碧水 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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