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春暖花开时节,一群群辛劳的蜜蜂正在忙碌地采集着蜂蜜。可谁曾想到,因为运输蜜蜂这类“乘客”,在合肥还引发了一场特别的官司呢。 转自搜狐 2001年4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养蜂专业户周某在合肥市一家货物配载部门的介绍下,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公路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将周某所有的5 吨蜜蜂,从合肥安全地运到河南省新乡市,运费2800元,合同对因淋雨、货少、货损等导致的损失均作了约定。2001年4月18日下午,王某驾驶着皖A—63636号货车,运输蜜蜂途经河南省延津县塔铺乡沙口村时,车子突然歪倒在路边沙土里。次日,延津县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查明有43箱蜜蜂死亡。双方经协商,由王某按每箱360元赔偿周某。但之后,王某一直不赔。而周某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按双方约定数额计算;同时王某应承担周某因催要赔款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方面的费用。 转自搜狐 法院宣判时,王某一直不露面。办案法官多次到王家,但王妻称,王某一直在外跑车,她也找不到。于是,法官在万般无奈之下,近期将此案的判决结果以公告形式,一份张贴在王家门口,另一份张贴到村委会门口。 转自搜狐 法律界人士评点此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宣判后,一直找不到当事人的,一方面可将诉讼文书交由有关单位转交,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另一方面公告送达,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转自搜狐 (戴小花 马箭)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