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本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因为他们面对着同一个敌人——病魔。 |
从扁鹊、华佗至今,天下没有不失误的“神医”。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消法》没有对“消费者”下定义,其他法律也没有对此下定义。
消协介入医患纠纷实属无奈,因为根据《消法》,消协对患者投诉无权说“不”。面对投诉也不忍说“不”。但对患者投诉该不该受理,消协却无权对法律进行解释。
引爆2000
卫生部:我们不过3·15
浙江省:患者就是消费者
2000年10月29日,来自浙江省的一条消息,成为全国性爆炸新闻;浙江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当天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首次将患者界定为消费者,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款为患者维权。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的权利。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必须详列明细,并出具合法凭据。”
《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因使用不合格药品和器械,或因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对于医患双方来说,在这一年,这已经不是第一条全国性爆炸新闻。“3·15”前夕,卫生部突然发表声明:拒绝参加当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会场活动及当晚举办的专题晚会!声明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因此,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将医疗纠纷等同于一般的消费纠纷的误导会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造成伤害。
卫生部所做的说明在卫生系统赢得了一片欢呼。四川省卫生厅明确表态:卫生部的说法是完全正确合理的,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
年初岁末,一头一尾,由这两件大事所引发的争论贯穿全年。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成了新旧世纪之交最沉重的话题之一。
数字1999
医疗投诉:连年猛增
医疗费用:逐年上涨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之所以在世纪之交演变得如此激烈,与近年来医疗投诉迅速攀升、医疗服务质量严重下滑、医药费用居高不下成为百姓重负有着密切联系。
来自中消协的投诉统计表明,近年来,医疗投诉一直居各种服务类投诉的榜首。1999年的投诉年报显示,当年的医疗投诉数量大,解决难度大。消费者对医疗投诉的主要问题是:医院收费不明码标价,存在药费高、检查费高、住院费乱等情况;医疗器械质量无保证;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拿错药,器械消毒不严格,手术出错,甚至切除良好器官。
中消协2000年全国投诉情况分析表明,与1999年相比,医疗服务投诉所占比例迅速增加。
医疗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与医药费用居高不下形成鲜明对比。
数字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次的诊疗费用是10多元,每人次的住院费用是400多元;到1997年这两项的支出分别提高到了60多元和2300多元,分别增长了5倍和4倍多,大大超过我国GDP的增长和人均劳动生产率及工资的增长。
在医疗整体费用增长的过程中,药品费用的增长最为突出,占医疗整体费用的比重平均达到60%,一些中小医院高达70%-80%。不少人心中疑问:花这么多钱,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服务?
要求把患者当成消费者的声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显得格外强大。
3论战2000
医院:包治百病不可能
消协:患者要的是权利
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坚决反对把患者当成消费者。之所以反对,认为医院是社会福利性机构,是非营利单位,为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其次,医疗行业还被认为是高风险、高技术行业,公平交易不适用于这个行业,医患关系也并不能简单对等,把患者当消费者,会放大患者权利,让医护人员置身随时被投诉的环境里,不利于医疗卫生行业发展,不利于医疗服务质量提高。
医疗界人士认为:从扁鹊、华佗至今,天下没有不失误的“神医”。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总体误诊率在30%左右,这与国外误诊率相差不大。要医院包治百病是不现实的。
消协组织对此也给予明确回应,中消协新闻发言人认为,医疗服务中的救死扶伤使医疗消费中的交换关系变得特殊了,但并不改变其性质。患者就医看病是消费,而且是生存消费,是“必需”的消费。
国际消联主席陈黄穗女士说,在国际上,普遍承认医疗机构是为病人服务的,病人是消费者,是使用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医院,都是为患者服务的,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消费中的权益是更为重要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则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机构确实谈不上什么营利,患者就医也不能说是消费。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这一传统的福利就医格局已被打破。首先,营利与否的判定标准发生变化,只要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与医院收入挂钩,那么,医院不管其是不是福利事业单位,它都具备了营利色彩,患者与医院实际上构成了公平交易关系;其次,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明确将医院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即使非营利性医院,只要其符合上面谈到的条件,它仍适合《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第三,医疗行业的专业性、高风险,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以此为借口,否认医患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显然站不住脚。患者所要求的是,只是《消法》赋予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只要是花钱接受服务,即应享有。这和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风险性没有关系。
尾声 条例出台争论继续
患者究竟是不是消费者?这场跨世纪的争论目前还没有结果。但这个争论的过程,对于问题的解决无疑是富有建设性的、积极的。
2002年4月4日,朱钅容基总理签署2002年第351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2002年9月1日生效。尽管这个《条例》依然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与过去的《暂行条例》相比,还是有很多积极的变化。如:医疗事故的定义扩大;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细化、量化了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规定了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倒置等。
争论依然在继续,不管患者最终能不能成为消费者,由争论引发的变革也在继续。信报记者 陈水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