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将两企业货物变卖将款项抵扣第三家企业罚款 近日被广东高院驳回上诉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甲公司违纪,却处罚乙公司和丙公司。近日,深圳海关在处理一宗拖了达7年之久的走私案时,因错误抵扣罚款在广东高院输了官司。 海关将涉嫌走私物品变卖 上世纪90年代初,香港鸿昌公司在惠阳地区分别投资设立了惠阳秋长鸿昌五金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惠阳市秋长鸿昌五金塑胶原料厂(以下简称“原料厂”)和惠阳市鸿昌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3家企业。 1996年3月,深圳海关接到上述3企业涉嫌走私的举报,决定对3家企业同时进行下厂调查。随后,深圳海关扣留了原料厂涉嫌违法存放于厂外的568吨保税塑胶粒和粮油公司涉嫌违法的273吨保税棕榈油。同年9月,深圳海关将上述货物提前变卖,将所得的338万余元予以扣留。 扣留货物5年后才作处罚 1997年1月,该案移送至惠阳市公安局调查。4个月后,惠阳市公安局作出调查报告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凿,上述3企业不构成走私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此后,深圳海关对该案继续进行调查。2000年10月,香港鸿昌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圳海关行政不作为。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深圳海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对这宗涉嫌走私案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3个月后,等不到任何处理结果的香港鸿昌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直到2001年4月,也就是扣留货物5年后,深圳海关才对制品厂和粮油公司作出处罚,对制品厂处罚人民币3万元、粮油公司处罚人民币20万元、原料厂处罚94万元。而此时,原料厂已进行了工商登记注销,其余两企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均败诉。随后,两企业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深圳海关将两企业的货物变卖款抵缴原料厂94万元罚款的行为违法,应在判决生效起10天内分别返还两企业96万余元。宣判后,深圳海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深圳海关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在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说法 ●制品厂粮油公司:海关执行张冠李戴 去年5月,深圳海关为执行其对原料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将变卖制品厂和粮油公司货物所得款中的190万余元扣缴,用以抵扣原料厂的94万元罚款和以该厂名义征收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款96万余元。制品厂和粮油公司认为,深圳海关这种张冠李戴的执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严重侵犯了制品厂和粮油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海关返还错扣款项及利息。 ●深圳海关:要求提起行政复议 在一审期间,深圳海关发现错扣了处罚对象的罚款,决定将错误抵缴的94万元发还给制品厂和粮油公司,但认为余下的错误扣款是应缴税款,要求另行提起行政复议。 ●深圳中院:直接抵扣没有根据 深圳海关将制品厂和粮油公司的货物变卖款项直接抵扣执行原料厂94万元罚款,属于违法行为,深圳海关对此已自行纠正。此外,深圳海关将款项直接抵扣为税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深圳海关认为返还余款应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其错误扣缴行为与制品厂和粮油公司的纳税行为无关。再者,深圳海关没有其他事由及法律依据继续扣留两企业的款项,依法应予返还。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