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日本遗留毒剂伤人事件发生以后,民间和官方都对侵华日军在二战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进行了严厉谴责。毫无疑问,根据中日两国政府在1999年7月签署的《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必须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销毁义务。但鉴于外交谈判的复杂性,事件的最后解决恐怕还有待时日。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同时,笔者还注意到一个事实,即迄今为止,中方统计的遗弃化学弹200万枚左右、化学毒剂100吨,但因并未迅速采取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行动,日方事实上无法按《备忘录》及有关条约规定在2007年前处理完毕遗弃毒剂。显然,在采取相关外交行动、要求日方履行义务的同时,我国政府也必须主动作为采取有关措施来保护毒剂遗留地公民的利益。 首先是必须加大遗弃毒剂危害性的宣传,培养公民的警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齐齐哈尔是日本遗弃毒剂分布比较密集的地区之一,如果平时的宣传得力,那么在发现锈迹斑斑的金属桶时,民工不可能大着胆子去敲打、切割和买卖当地居民和废品收购站员工更不会对溅着油状物的金属桶毫不警觉。 其次,要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来具体应对遗留毒剂造成的突发事件。早在1952年,中国政府就发现了日军遗弃毒气武器不是孤立的现象,决定成立“日遗废毒弹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遗弃毒气武器的工作;但是时过境迁,这个组织不知所终。目前,排除遗留毒剂安全隐患的重任往往是由警察、武警临时完成的,并没有一个专业的排险队伍当隐患爆发成为伤害事件时,往往是临时成立一个事故处理委员会进行医疗救护协调,与此同时,临时专家组对事件展开调研、谈判,但是,因为缺乏危机应对机制,效率往往不高。遗留毒剂事件是外交部对口管理的,建立一个专业职能部门来应对相关事宜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对遗弃毒剂的受害者给予治疗和抚慰。日本战败时,对大量毒剂进行了极不负责的遗弃和掩埋,使得形形色色的化学制剂像“潘多拉魔盒”里的魔鬼一样时不时出来戕害生灵。毒剂的危害极大,对人的伤害往往是致命的,在治疗上要花去大笔费用。成立专项基金,在体现政府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责任心的同时,也便于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弃毒剂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关于这一点,非典防治专项基金确立的经验值得借鉴。 遗弃毒剂的解决是复杂且漫长的。对外,外交斗争必须坚决,以期尽快解决问题;对内,政府的主动作为也是必须的,毒剂遗留地公民的利益应该首先被重视起来。 作者 蒯威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