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丽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该不该写进宪法?本届“两会”上,这成了代表委员分歧严重的问题。
有委员认为,应该在宪法中加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但也有委员对此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认为此举是“逆世界历史潮流而动”。
私产保护“高位缺位”
王翔委员是“主张修宪派”。身为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九江市民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他说,作为一名连任三届的老委员,自己对加强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大力呼吁,孜孜以求。
他建议:“公共财产也好,私人财产(公民财产)也好,‘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在《宪法》中应该一视同仁。”
王翔委员认为:1999年修改宪法,大大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但规定保护公共财产的第十二条和规定保护公民财产的第十三条并未修改。
其中,保护公共财产的条款,前有“神圣不可侵犯”之定性,后有禁止性规定;而保护公民财产的条款则前无“光环”,后无“禁规”。这样的表述,依然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财产的区别对待,财产保护上公有高于私有。
如此,是否意味着:在保护层次上,私有财产是二等保护或三等保护,就不神圣,就可以侵犯?
此外,宪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而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有产者越来越多,除劳动收入以外,还可以买股票、买债券,拥有投资性资产,因此,宪法对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也应顾及。
有人认为,私有财产并不缺少法律保护,刑法、民法通则都有相应的规定。可王翔委员认为,上述认识不够全面。
他说,宪法乃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权威性最高。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表述得含糊不清,基本法、单行法表述得再清楚,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还是未能全部配套。“高位缺位”,私人财产也就无从真正获得完整的法律地位。
就此修宪违反历史潮流
“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的主张。违反世界历史发展潮流,不是‘与时俱进’,而是大倒退;不是‘创新’,而是‘复旧’,是退回到200年以前。”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新闻与传播研究所高级编辑喻权域委员则对修宪主张表示了强烈的反对。
喻权域委员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提出来的。为什么当时要强调“财产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是因为当时的法国波旁王朝实行专制独裁,国王可以任意把臣民(甚至贵族)投入巴士底狱关押起来,可以任意没收工商业者的财产。因此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强烈要求保护私有财产。
这条原则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打开了通路,在当时起到了巨大的进步作用。从那以后,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写进了自己的宪法。但二战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修改宪法或重新制定了宪法。
“我查阅了日本、意大利、原西德、印度等十多个国家的宪法。他们对财产权的规定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保护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即不把财产权绝对化;二、宪法对私有财产做出了各种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三、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
喻权域委员还说,美国1791年的《人权法案》只是在第五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用。从那以后直到今天,美国国会通过了几十条“宪法修正案”,没有再涉及财产权,更没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再看看国际文书和国际法约。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关于财产权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喻权域委员说,“任意”有两层意思:一、未经法律许可,个人的财产不得被政府或他人剥夺;二、如果某国的法律允许,该国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个人的财产。关键是有无法律规定,遵不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不叫“任意”。而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中关于“财产权”的这句话,在1966年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连踪影也不见了。喻权域委员认为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并已正式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如果在我国宪法里写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可能会遭到国际上的耻笑。
私有财产合法性界定是前提
在“两会”代表委员中,以上两种观点,各有支持者。虽然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否入宪”上,他们无法取得一致。但他们却不约而同地提出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如何界定”的问题。
曾经是进城务工青年的民营企业家王元成代表,也反对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中。他认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当然应该受到保护,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私有财产合法性。改革开放以来,确实有很多人凭聪明才智先富起来,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靠着国家政策、靠着领导的条子发的家。比如,10万元一亩的土地,有些地方可能几千元就可买到;利用国企改制的机会,有些人利用职权,把其中优良资产先变成不良资产,再以改革的名义据为己有。如果不对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加以明确的界定,立法保护将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和激发社会矛盾。
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伟程代表说,站在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他认为,把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完善起来是应该的。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人权的保护。发展经济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缺少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社会秩序就得不到保障。但杨伟程代表同时指出:“现阶段,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资本外逃,或者在外转了一圈又以外资的身份回来。因此,怎么界定私有财产,是依法保护的前提。”
附:我国宪法有关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